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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与“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美洲国家组织”等各有关国际组织合作,研究有关国际保护版权的任何问题;
丁、将“政府间委员会”的各项活动通知世界版权公约的参加国。
(二)该委员会将由参加本公约或只参加1952年公约的十八个国家的代表组成。
(三)该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应根据各国的地理位置、人口、语文和发展水平,适当考虑到各国利益的均衡。
(四)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和美洲国家组织秘书长的代表可以顾问身份参加该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二条
政府间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经本公约至少十个缔约国的要求,得召集会议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一)任何缔约国,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或加入证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可在致总干事的通知书中,宣布本公约适用于由它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所有国家或领地,或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或领地;因此,本公约于第九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期满后,将适用于通知书中提到的国家或领地。倘无此类通知书,本公约将不适用于此类国家或领地。
(二)但是,本条款不得理解为某一缔约国承认或默认另一缔约国根据本条规定使本公约对之适用的国家或领地的事实状况。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