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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在下述情况下,不得按本条规定颁发三年后可获得的许可证:
(1)从本款甲项所述的申请许可证之日算起未满六个月者,或如果复制权所有者的身份或地址不明,则从本款丁项所述的申请书的副本发出之日起未满六个月者;
(2)如果在此期间本款甲项所述的版本的作品复制品已开发行。
己、作者姓名及其作品原版的标题应刊印在复制出版的所有作品复制品上。许可证持有者不得转让其许可证。
庚、应通过国家法律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作品原版的准确复制。
辛、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根据本条发给复制和出版一部作品的译本许可证。
(1)所涉及的译本并非由翻译权所有者或在其授权下出版;
(2)译本所用的不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国家的通用语文。
(二)第(一)款的例外规定应受下述补充规定的约束:
甲、所有根据本条发给许可证出版的作品复制品均需载有有关语文的通知,说明该作品复制品只能在该许可证适用的缔约国内发行。如果该版本载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启事,则该版本的所有各册均应刊印相同的启事。
乙、在国家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规定,以保证
(1)许可证之发给应给一笔合理的报酬,此种报酬应符合有关两国个人之间自由谈判的许可证通常支付版税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