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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实施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享受过我市人才相关政策待遇的硕士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同类补贴。
(二十三)根据丽政发〔2011〕66号、丽政发〔2013〕157号等文件规定已经办理申请的各项补贴,不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补贴期限截至 2015年 1月 1日止;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可继续享受相关补贴,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贴补助;同一名目补贴在本实施意见实施之前已享受期满的,不再享受。
(二十四)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的补贴标准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调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9〕4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1〕6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57号)停止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