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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5-25 14:44:3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经历可作为求职的实践经历。


  就业见习是指离校(毕业两年以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十四)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毕业当年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可以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


  (十五)深化校企合作。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企业为宗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大力培养转型升级所需的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发挥品牌资源优势,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训基地。加强校企合作协调机构建设,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教育实践与生产过程的无缝对接。支持开展校企合作专项活动和实训基地建设。


  (十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市区及有条件的县(市)可给予不超过 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临时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实现就业后不再享受,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市区的补贴标准按市区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60%计。给予在我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城乡低保户、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 1500元,由所在学校统一申办,具体申请时间和发放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非营利性的管理和服务岗位(称公益性就业岗位),用于安排一定比例的“双困”高校毕业生就业。公益性就业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双困”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本实施意见中的“双困”高校毕业生是指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其中: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 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十七)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住房补贴政策。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招用毕业 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其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住房补贴。毕业 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自毕业证书落款时间起至办理失业登记时间止)在我市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本人、配偶及父母在创业就业地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无产权住房)的,可给予其一定的住房补贴。市区住房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 3000元计算。住房补贴按年申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高校毕业生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此项规定中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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