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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5-25 14:44:3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 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市区的补贴标准为 5000元;其中,对带动3人以上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 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 3年。


  (八)鼓励网络创业。各级政府要将促进网络创业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抓手,加大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校大学生及毕业 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已连续正常从事电子商务经营6个月以上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符合规定的,可根据规模大小、经营项目等情况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其中,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在认定对象之内。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由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九)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适合大学生的优秀创业项目,组织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大赛等活动,各地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牵头当地有关部门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导师库。


  规范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建设,健全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分级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开展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创建创业园,为进园创业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提高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对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为创业园的,按规模每年给予一定的建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进园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场地租金补贴。经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为市区创业园的,根据规模大小、吸纳高校毕业生入园等情况每年给予 5至 15万元的建园补贴。对毕业 3年以内在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一定限额的场地租金补贴。在市区创


  业并入驻经市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创业园的,按实给予每年不超过 5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对在市区创业、未入驻创业园创业的,给予每年 3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上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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