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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或欠发达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予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年。市区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0%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五)简化工商注册登记。降低创业准入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提供工商注册便利化,根据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放宽高校毕业生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六)落实财税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 3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4年 1月 1日至 2016年 12月 31日。
(七)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创新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加大贷款帮扶力度。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需要,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制度。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信用贷款。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当地财政给予贷款额 0.5%的手续费补助;对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当地财政给予不超过贷款额 1%的担保费。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 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 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3年;对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已办理银行贷款创业,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期间可按规定额度申请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应用于与经营项目相符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为我省当年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