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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抓住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机遇,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着力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就业潜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新增岗位要优先招聘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 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 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4年 1月 1日至 2016年 12月 31日。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 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20%以上(超过 100人的企业达 10%以上),与之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20万元的标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 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3年。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 50%贴息。对已办理银行贷款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在贷款期间可按规定额度申请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3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以企业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申请贷款贴息时在岗毕业 2年内高校毕业生人数为准,在职职工总数根据企业工资发放清单或银行发放工资凭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