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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5-25 14:44:3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 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给予 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 2015年年底。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 1月1日至 12月 31日,下同),在 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小微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可按现行标准上浮 20%。


  非公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 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 3年。市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2000元。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地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毕业两年内选任或招聘到城乡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市区岗位补贴按丽水市区上一年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按市区企业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适用费率的单位部分数额补贴。


  落实在丽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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