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也常用一些古代和中世纪的词汇。如“hereafter(此后)”;“ hereby (由此)”;“ herein (于此处)” ;“ hereinabove (在上文)” ;“ hereinafter (以下)” ;“ hereof (关于此点)” herein (此中,于此),hereon (于是),hereafter (此后),hereunder (在下面),hereto (至此,于此),therein(在其中),thereof(再其上),thereby(因此), whereby (靠哪个),wherein (在那方面),aforesaid (上述)和 aforementioned (上述的) 等。这些古体词在口头语和其他文体中比较少见,但现代英文法律文本里经常见到这些古典英语词汇,尤其是契约、合同英语颇为常见。使用这些词,一方面避免了过多关键词语的重复,能做到表述简洁,另一方面能法律语言准确、严密。“这些术语可以一视同仁地既为旧的衰亡的制度服务,也为新的上升的制度服务。”(斯大林)了解法律英语的这些语体特点,对于理解法律英语文本、准确翻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使法律英语的行文更加庄重、正式、严肃,具有很强的法律文体效果。
5. 句子繁复冗长
法律语言的大多数句法结构连绵不断,繁复冗长,盘根错节。有过法律语言阅读经验的人都会发现,“有时通篇法律文书只有一个句子,而这个长句往往有数不完、理不清的从句,外行人阅读法律文书简直就像破译古代象形文字一样困难”。这是法律语言明显的句法特征,也是法律语言要求表达严谨、逻辑性强的法律文书基本特性所决定的。汉语法律文书的复杂性主要是由并列关系、递进关系、因果关系和转折关系等所构成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该条首先指出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权,同时规定了公民在行使权力时应遵守法律。关于这一条款的句法,我国第一部法律语言专著的作者邱实先生是这样分析的:对公民的权利的规定,使用转折复句,首先指出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进而又转向事物的另一个方面,明确指出禁止和防止出现的问题。以上意义联系是通过三个分句表述的,前两个分句是从正面规定公民的合法权利,接着用表示转折关系的连词“但是”表示语义上的转折,衔接下一个分,句从反面规定了禁止的行为,整个复句表意完整严密。
和法律汉语一样,法律英语的句法特征是和法律英语的文体特 征密不可分的。法律汉语句法无论并列关系、递进关系、转折关系或 是较为复杂的多重复合关系,但与法律英语里的多个从属关系交织 合并成一个庞大、冗长的复合句还是有所区别的。法律汉语主要是 意义及逻辑关系确定句法,而法律英语除了用状语从句、定语从句,而且在定语和状语从句中又可扩充更多的状语成分或定语成分,还 可以用分词结构、独立结构等语法手段,整个句子各种复杂成分之间 相互制约,陈陈相因,一个本可以分成几个简短句子说清楚的事情。 为了达到准确无误、周密严谨、不产生误解的目的,使整个句子重重叠叠、格外繁杂,难于理解。尽管英美等国家简化法律语言的运动, 但法律英语中繁复庞杂的句子仍然司空见惯。例如:
In favor of a person dealing with company in good faith,any transaction decided on by the directors shall be deemed to be one which it is within the capacity of the company to enter into,and the power of the directors to bind the company shall be free of any limitation under the memorandum or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and a party to a transaction so decided on shall not be bound to enquire as to the capacity of the compa¬ny of to enter into it as to any such limitation on the powers of the directors ,and shall be presumed to have acted in good faith unless the contrary improved.
译文:为了鼓励人们真诚地与公司打交道,凡经董事会决定的具体业务均视为在公司权限内从事的一种具体业务,而董事会根据公司备忘录或公司章程约束该公司的权力应当是不受任何限制查询该公司的业务,也没有义务查询对该公司董事会所规定的权限;如果参与具体业务的另一方经证没有恶意,那么,从法律上就应当推定他是带着诚意参与业务活动的。
分析:以上是1972年修改后的《欧洲共同体法》第9条一款的内容,全句长达116个词,结构相当复杂。其基本构架是:“复合句+ 简单句 + 复合句”,即 any transaction...shall be deemed... which
(复合句),and the power...shall be deemed...(简单句),and a party... shall not be hound to...,and shall be presumed...unless...(复合句)。
汉译这一条款时,首先要反复阅读原文,把握全句结构和语义逻 辑关系,然后按照汉语的表达句法的表达习惯译出全文。具体办法 可以采用:用词类转换,如句首的介词短语in good faith译为译语副 词“真诚地”,而句末的in good faith译为汉语动词“带着诚意”;在a party to a transaction...中,介词to译为“没有义务也没有义务”;运用增词法,如...to have acted...原意是“采取行动”,这
里译为“参与业务活动”,又在句中指“参与具体业务的另一方”,增加了比较长的修饰语,而将is结合unless译成“被证实”是不错的,但证实什么不清楚,所以需结合unless的用法增加“没有恶意”四个字,即“经证实没有恶意”。最后将全句译成三个并列分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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