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翻译法规合同类文章时,首先应理解原文意思,明确哪些部分是说明目的的,哪些是在总条目之下分述细则的,哪些是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哪些又是说明应享有的权利等等, 才能在原则性的问题上不出错。
2) 用词简练、准确。
法规合同类文章属于行政应用文范畴的文体,因此,行文必须讲究效率,言简意賅。例如在将日语合同书译为汉语时,除应将意思翻译准确外,还应注意尽量省略“的”“了”之类虚词;有些双音节词汇如不影响原意可改为单音节词汇,如“但是”可省略为“但”,“或者”可省略为“或”,“并且”可省略为“且”,“除了”可省略为“除”等等。汉译日时,也应通过省略助词、使用汉字词汇等方式,缩减字数。如:“审核”包含经审查后核准之意,即「審査したうえで許可する」, 译成「審査許可」则比较简练,再如:“外商……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译为「外国投資家は……再びその購入した持分を譲渡することができる」意思虽正确,但不如「外国投資家は……その購入した持分を再譲渡することができるJ更简练。类似译法还包 括:“转让后”「譲渡した後(あと)」可译为「譲渡後J,“公伤”「業務に起因した負傷」可译 成「業務上負傷j等。
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的法规合同类文章,词语的使用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应特别注意 用词准确无误,以免造成歧义。例如:“适用”一词作为法律术语在日语中有其固定说法「適 用するJ,如将其译成「準用する」就会造成歧义。二者区别在于「適用する」表示某项法 规只对某种特殊情况具有效力,而「準用する」则表示某项法规作为参照物可借鉴于其它情 况产生效力。又如,日译汉例文中出现的「過料(かりよう)に処する」不能简单译成“处 以罚款”,因为在日语中还有另ー个表
示罚款的词「科料(かりよう)」,二者区別在干「過 料」为行政性罚款,「科料j为刑事罚款,所以在译成汉语时必须加译“行政性罚款”意思 才准确。
2.不同点
尽管日语与汉语的法规合同类文章具有很多的共同点,但毕竟分属两种相对独立的语言体系,表达形式有所不同。因此,在翻译时,一方面要坚持法规合同类义章的固定格式,另一方面应掌握灵活的翻译技巧,不能过于拘泥于原文。根据中日语种在词法、句法、表达习惯等方面的不同,应在翻译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 同形异义词
日语与汉语的同形异义词很多,但意思却相去甚远。如“外商”与「外商」,汉语的“外商”为外国企业家、外国投资家,而日语的「外商」指外卖窗口、或露天摊販,因此日译汉时应根据具体意思译成「外国投資家」。又如汉语的“协商”译成日语时应为「協議」,不能译为 「協商」,后者在日语中的意思为“条约”作名词用。在翻译时,要正确区分同形异义词的意义, 不能盲目将汉语词汇照搬到日语中。
2) 被动句与主动句的转换
有学者将日语称为自然主义的语言,即通过被动句来表示事物自然而然成为某种状态;汉语 为人本主义语言,即通过主动句突出人的作用。这种特点在翻译法规合同类文章时也会表现出 来,即表达同样的意思,日语往往使用被动句,而汉语则习惯使用主动句。如:
農林水産大臣は我が国が加盟している国際機関において取り決められたまぐろ資源の保存及び管理を図るための措置が我が国の漁業者によって遵守されるように必要な措置を講じな ければならない。
农林水产大臣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国内渔业工作者遵守国家与所加入的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资源保护及管理措施。
原文中两处使用了被动句,日译汉时,将被动句转换为相应的主动句,更符合汉语语言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