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合同类文章是指在大到ー个国际组织、小到买卖双方的范围内,规定权利和义务、明确作为和不作为的应用类文章。在语言的表达形式上,必须符合正确规范、严肃周密、讲究效率等特点。在这一点上,汉语与日语的法规合同类文章有其共同之处,即都具有相对稳定的撰写格式,措辞必须准确、简练、明晰,避免冗长拖迤,产生歧义。同时,日语与汉语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语言体系,语法、表达习惯等差异所造成的表现方式上的不同之处也很多。因此, 在翻译法规合同类文章的过程中,除了掌握日汉同类文章共通的固定撰写方法外,还应从译语的角度理解原文,进行翻译的再加工。下面从翻译的角度对日、汉语法规合同类文章做简单比较。
1. 相同点
1)都有固定的书写格式。例如:汉语法规类文章,大多以“在何种背景下,为达成某一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或经过政府审议)制定本条例(办法、规章等)如下”开头。汉译日时, 是有相应格式可循的,其典型译法包括:
另外,在正文中常常会出现条款中包含各个细则的情况,在翻译这类内容时也有固定格式可以参考。例如: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
(ニ)(略)
(三)(略)
(四) (略)
译成日语时,应注意在每项细则结尾部分加上「こと」,与总条H中出现的「原則』相呼应:
外国投資家に上場会社の国有株及び法人株を譲渡する場合,以下の原則に従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一)国の法律法規を遵守し、国家経済安全及び社会公共利益を維持調整し、国有資産の流失を防ぎ、社会の安定を保持すること。
(ニ)……こと。
(三)……こと。
(四)……こと。
再如合同类文章中规范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时,日语合同文章的惯用写法为:「甲は…… なければならない」,这种句型多用于明确责任或义务,相当于汉语的“甲方应(必须)……”, 「てはならないJ则应译为“不得……”,表示权利的说法日语一般为「乙は……ことができる」, 汉语为“乙方可……”,相反「ことができない」与汉语的“不可……”是对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