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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按照备案的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开展工作,排除利益相关方、工作连带方的干扰;
(四)评审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对教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否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教师评价的核心内容,注重对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的综合评价。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
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分类建立涵盖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等要素的不同评价标准,突出对创新能力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第十五条 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个人申报诚信约束、基层推荐规范有序、学校评审竞争择优、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回避制度,畅通异议受理通道,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六条 高校主管部门要建立落实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和复查、投诉机制,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不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管。
第十七条 高校主管部门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要突出监管重点,防止责任悬空、防止程序虚设。
第十八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