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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建立政府监管、高校自律、教工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五章 惩处措施
第二十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我省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相关信息记入个人档案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从评审专家库除名。
第二十二条 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以及评审工作拖沓延迟、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给予其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自评直聘的技师学院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