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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黑龙江省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培养更多知华、友华的高素质人才,根据《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黑龙江省特设立“来华留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用于资助到具有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资质的黑龙江省属本科高校攻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外国优秀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奖学金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类别、标准
(一)本科生奖学金,资助期限一般为4学年(医学专业等
为5学年),标准为30000元人民币/年/人。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资助期限一般为2-3学年,标准为40000元人民币/年/人。
(三)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资助期限一般为3学年,标准为50000元人民币/年/人。
奖学金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综合医疗保险费。学费由各学校统筹使用,用于奖学金生的培养、管理以及组织奖学金生开展参观、联欢等活动;住宿费由各学校统筹用于奖学金生宿舍的日常运转、管理和条件改善;综合医疗保险费由各学校为所有奖学金生统一购买综合医疗保险。国际旅费自理。奖学金生如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亲近中国,对华友好,非中国籍公民,且拥有外国国籍满四年以上(含四年)。
第六条 品行端正,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条件,身体健康。
第七条 奖学金申请人须为非已在华学习的学生(留华毕业生毕业年限须超过一学年)。
第八条 学历和年龄要求:
(一)本科生奖学金,申请者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学习成绩优秀,并符合拟就读高校入学标准,年龄不超过2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