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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患病或发生意外,按照综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往返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奖学金生资格原则上保留一年(服兵役可最多保留两年)。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奖学金生资格不予保留。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1.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
2.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5.其他被视为应该取消奖学金生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
为充分发挥来华留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的激励作用,高等学校要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并将是否继续提供奖学金的意见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绩效监督
第二十二条 来华留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经费由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奖学金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商省财政厅,根据每年全省奖学金生的在校生人数按年度核定,并下拨到各有关高校。因各种原因取消奖学金生资格的,所划拨到各高校的奖学金经费转入下一年,在次年奖学金生经费划拨中抵扣。各有关高校应对奖学金实施绩效管理,对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等情况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来华留学省政府奖学金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各有关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的培养,不得截留、拆分、挤占、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将组织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检查小组,不定期地对各高校奖学金的使用、管理、执行、完成和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各高校奖学金工作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奖学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高校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接受奖学金生的管理机制,认真组织招生、录取和教学工作。同时,制定学校的具体实施细则,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来华留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教联﹝2012﹞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