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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者应具有学士学位,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九条 对申请人汉语水平要求依据拟就读学校对所学专业和授课语言要求确定。
第十条 未同时获得其他任何奖学金资助者。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录取、管理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综合考虑有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资质高校的留学生在校生数、学历生比例及培养能力等因素,制定奖学金生名额分配方案,并在每年12月底前向各有关高校下达下一年度的奖学金名额。
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名额的高校,可通过驻外使(领)馆、友好学校、国外教育机构等途径,联系有来我省留学意愿的外国学生,组织其申报。符合申请条件者,也可直接向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招生院校须依照本办法制定本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及时公布奖学金申请的有关信息,如奖学金名额、招生专业、资格条件等,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工作。受理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至4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一式两份)
(一)《来华留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二)经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三)申请者为在校生,需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二和三所需证明材料非中、英文本的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四)HSK成绩单(根据录取院校的要求提供)及护照复印件;
(五)申请者须提交来华学习或研修计划(800-1000字),须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六)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须提交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七)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申请就读学校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