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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办学校学费收取使用情况。重点对民办学校收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票据、收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排查。
(五)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重点对民办学校招生规模、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录取过程、招生宣传等方面进行排查。
(六)民办学校学籍管理情况。重点对民办学校人籍分离、空挂学籍、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情况及教育部门学籍管理等方面进行排查。
(七)民办学校校园安全管理情况。重点对民办学校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校舍抗震设防,消防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应急预案建立等方面进行排查。
(七)民办学校教职工管理情况。重点对民办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情况等方面进行排查。
(八)民办学校参加年检及年检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重点对民办学校按规定提交年检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情况,年检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方面进行排查。
(九)政府有关部门主动作为,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等。重点对民办学校设置审批、管理制度建立、日常监管、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排查。
四、专项行动安排
(一)第一阶段:全面排查阶段(3月15日至4月10日)。各市、县(区)教育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摸排所管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民办高校由本校党委书记负责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排查。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级市教育局进行排查。各地、各民办高校要针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建立台账(见附件)。
(二)第二阶段:全面整改阶段(4月11日至5月31日)。各市、县(区)教育部门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制定防范化解措施,并进行全面整改。教育厅针对各地摸排的典型案例和重点问题进行风险研判并组织重点调研,指导各地落实整改措施。
(三)第三阶段:督查验收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教育厅对各市、县(区)及民办高校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分送各职能处室进行督查验收,确保整改到位。
(四)第四阶段:重点防范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各市、县(区)教育部门、教育厅机关各处室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重点做好民办学校招生、收费等环节监管,坚决杜绝违法违规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