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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高校人才工作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等次名额根据实际确定,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参评高校数量的20%。
第十三条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高校人才考评一般直接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
(一)党委对人才的政治引领严重弱化,教师队伍在意识形态领域发生严重问题;
(二)学校发生严重师德师风问题,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三)学校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等人才工作中出现严重管理漏洞,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综合运用高校人才考评结果:
(一)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高校党委书记,并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考评结果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评优评先、选拔任用及办学资源分配的重要参考;
(三)考评等次确定为“一般”或“差”的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一般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考评等次确定为“差”的高校,由厅党委约谈党委书记,问题特别严重的依规依纪予以问责处理;
(五)高校党委书记抓人才工作考评结果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高校党委应根据厅党委点评意见、实绩检查情况、群众测评意见以及自评查摆的问题,研究提出问题清单、整改任务清单和职责分工清单,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严肃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压实考核工作责任制。各高校党委应认真落实抓人才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组织领导考核评价工作。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高校人才考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对高校整改落实工作的跟踪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