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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教育厅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人才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1-23 14:51:00   作者:译聚网   来源: 浙江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第十二条  高校人才工作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等次名额根据实际确定,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参评高校数量的20%。

第十三条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高校人才考评一般直接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

(一)党委对人才的政治引领严重弱化,教师队伍在意识形态领域发生严重问题;

(二)学校发生严重师德师风问题,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三)学校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等人才工作中出现严重管理漏洞,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综合运用高校人才考评结果:

(一)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高校党委书记,并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考评结果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评优评先、选拔任用及办学资源分配的重要参考;

(三)考评等次确定为“一般”或“差”的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一般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考评等次确定为“差”的高校,由厅党委约谈党委书记,问题特别严重的依规依纪予以问责处理;

(五)高校党委书记抓人才工作考评结果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高校党委应根据厅党委点评意见、实绩检查情况、群众测评意见以及自评查摆的问题,研究提出问题清单、整改任务清单和职责分工清单,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严肃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压实考核工作责任制。各高校党委应认真落实抓人才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组织领导考核评价工作。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高校人才考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对高校整改落实工作的跟踪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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