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第十七条 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各高校党委应正确对待考核工作,不准弄虚作假,不搞非组织活动。参加检查、评议、测评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意见,不准借机打击报复,也不得当“老好人”。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失真失实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支持和鼓励各方面监督,认真受理干部、教职员工的检举,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所属高校人才考评工作。
各高校党委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二级单位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高校党委书记抓人才工作述职评议表.doc
2.高校人才工作满意度民主测评表.doc
3.高校人才工作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