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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式
第八条 高校人才考评坚持日常动态考核与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组织评价相结合、高校自我评估与外围立体评估相结合。
第九条 高校人才年终考评一般通过以下方式:
(一)高校自评。对照年度人才工作目标,按照5:3:2比重实事求是地讲成绩、点问题、谈打算,形成党委抓人才工作述职报告,在校内公示或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建议,经党委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绩检查。每年下半年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年度人才工作重点任务,组织有关处室开展随机抽查、专题检查,或高校之间开展“推磨式”检查,掌握实际情况,根据《人才工作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价。
(三)述职评议。厅党委召开公办省属本科高校人才工作述职评议会,各高校党委书记口头述职,厅党委主要领导视情进行点评。与会的厅领导、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高校党委书记、高校人才代表等三类人员,填写《高校党委书记抓人才工作述职评议表》,按照“好、较好、一般、差”提出评议等次并分别按100分、80分、60分、0分赋分,三类人员评议分按5:3:2比例加权合成述职评议得分。
(四)群众测评。结合高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高校党委书记在年度考核大会上一并报告抓人才工作情况,与会人员填写《高校人才工作满意度民主测评表》。满意度评价分“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等次,分别按100分、80分、60分、0分赋分。群众测评得分以“总体评价”栏评价等次计分。
第十条 高校人才考评量化总得分由“实绩检查”“述职评议”“群众测评”三部分得分按4:4:2权重合计。
当年学校人才工作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的,经学校书面申报、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交厅党委会决定,量化总得分可酌情增加1—3分。
第四章 等次评定及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高校人才考评等次由厅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量化得分、实际工作等情况,研究提出初步建议,提交厅党委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