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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高校人才考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一)党管人才情况。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落实中央、省委、教育部和厅党委关于人才强国、人才强省、人才强教决策部署;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运行机制;制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明确年度人才工作目标任务;加强调查研究,形成高质量理论研究成果并指导工作;重视典型人物和经验宣传报道,及时上报人才工作重要信息。
(二)优化保障情况。加强人才发挥作用的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保障人才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建立实施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办好人才工作生活“关键小事”;按照有关规定足额配齐、兑现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使用、激励容错等制度体系。
(三)人才引育情况。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本校优秀人才培养;围绕数字经济一号工程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高教强省战略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等需要,拓宽引才渠道,加大高端人才集聚力度;完善人才团队建设长效机制,造就水平突出、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团队;重视人才梯队建设,大力培养青年后备人才。
(四)作用发挥情况。注重对接长三角、环太湖省市以及其他国内外发达地区高等教育资源,开展人才项目合作交流;支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和技术创新、集成创新;坚持给本科生上课,注重课程育人;引导和扶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六条 高校人才考评以各高校年度人才工作目标任务为重要参考,突出重点,分层分类,综合把握人才工作基础与提升幅度、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现有成绩与发展潜力。
第七条 高校人才考评实绩检查评价权重,区分重点建设高校和非重点建设高校两类,其中重点建设高校评价得分=(党管人才得分+优化保障得分)×80%+(人才引育得分+作用发挥分得分)×120%;非重点建设高校评价得分=(党管人才得分+优化保障得分)×120%+(人才引育得分+作用发挥得分)×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