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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

发布时间: 2018-10-07 15:03:2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浏览次数:


  民族学校设置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比例应当高于同级同类其他学校。


  第三十条自治区对双语教学民族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实行免费培训。


  对民族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校长和少数民族优秀中青年教师组织进修、挂职锻炼。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优先保障民族师范院校和民族师资培训基地的建设发展。


  民族师范院校根据实际需要,应当面向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免费定向培养师范生。


  鼓励各民族优秀教师和符合任职条件的各民族优秀毕业生到民族学校任教、支教。


  第五章 科学研究与协作交流


  第三十二条各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民族教育研究人员。各级教学研究机构应当配齐蒙古语授课主要学科研究人员。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加强与蒙古语文协作省、自治区在蒙古语授课教育领域内的协作,共同协商不同行政区域蒙古语授课教育的学制年限、课程计划、教材建设、教育科研、协作培养学生、教师培训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鼓励对农村牧区及边境旗市民族学校开展对口支援。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发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民族学校利用地缘优势和语言文字条件开展有关活动。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优先保障民族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的经费保障标准,加大对民族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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