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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

发布时间: 2018-10-07 15:03:2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浏览次数:


  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中毕业生考入区内高等学校,选择蒙古语授课专业学习的,鼓励辅修宜于就业创业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或者汉语授课的应用类课程;通过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形式选择汉语授课专业学习的,应当继续学习大学蒙古语文课程。


  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高中毕业生考入区内高等学校,选择汉语授课专业学习的,鼓励继续学习大学蒙古语文课程。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对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民族学校学生,实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制度。对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民族学校和开设蒙古语文选修课的普通学校学生,实行“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制度。


  鼓励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互相了解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实行升学优惠政策。


  对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的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考生实行加分录取政策。对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蒙古语授课高等教育办学规模,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考学生,应当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统一录取。允许考生兼报区内外高等学校的汉语授课专业。


  区内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蒙古语文协作省区高等学校下达的协作招生计划,应当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考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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