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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教育机构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民族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等机构。
第四条自治区坚持国家教育方针同民族政策相结合,优先发展、重点扶持民族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教育。
第五条民族教育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民族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民族教育的创新发展。
第七条自治区对民族教育实行财政优先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和民族教育机构的发展需求以及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民族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族教育工作。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办学形式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