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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