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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教师和学生等开展满意度调查,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市(州)自查自评、监测评估等相关情况,选定部分重点市(州),统筹结合其他相关工作,制定实地督导检查方案,组织督导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随机访谈等方式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 实地督导检查结束后,督导检查组根据市(州)人民政府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和实地督导检查情况,总结接受检查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向接受检查的市(州)反馈。
第十二条 接受实地督导检查的市(州)按照问题清单和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及时整改;未接受实地督导检查的市(州)根据自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要形成整改报告,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并以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的名义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第十三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工作进展和问题整改复查情况,形成分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并汇总形成全省年度评价总报告。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