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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依法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材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等。
(七)年度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完成年度教育重点工作,落实教育督导重点要求等。
第六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工作成效开展评价。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第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5月上旬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