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4日
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市(州)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加快建设教育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