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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助标准
1.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第三、第四、第五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2.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助学中心还款救助资金专账(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或存入高校指定账户(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返还资金用于以后年度救助工作。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申请受理
一、申请办理
1.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以向基层机构提出还款救助申请。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向县级中心提出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向高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
2.对于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向相关基层机构提出申请。
3.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因死亡、失踪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根据现实情况可由基层机构归集资料后代为办理。
4.在日常工作中,基层机构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5.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需在每年的4月和10月提出申请;第五类学生原则上需在每年的10月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核
1.基层机构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基层机构要向申请人讲明,通过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