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证留学 |
- 笔译 |
- 口译
- 求职 |
- 日/韩语 |
- 德语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高校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不作为或敷衍应付,导致不良后果的高校,省教育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启动或者提请对相关高校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四十条 高校应当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高校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高校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条款内容由省教育厅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粤教装备函〔2013〕9号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