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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31 14:52:3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广东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二)根据专业、学科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实验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三)全面辩识和管控本单位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涉及危险品和具有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危险品和危险设备的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承担本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制订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实验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监督岗位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做好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三)做好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废物分类收集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当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人员担任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员。实验室安全员向实验室主任负责,职责是: 

   (一)巡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及时向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所属主管单位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高校应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实验室安全议事机构(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实验室安全专家组),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和咨询指导。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岗位教育和业务培训,注重骨干队伍培养,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维护人员队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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