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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应当把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到学校安全整体工作中,同规划、同部署。
第六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责任人负责制,主要责任人包括:学校主要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二级单位在此是指学校院(系)、所、中心、处等与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高校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八条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九条 高校应当确定主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机构,构建由学校(管理机构)、二级单位、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鼓励主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机构设立专事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工作岗位,安排人员专职负责。
第十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专职管理机构承担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规划;
(二)组织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与协调,检查监督相关工作及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组织开展本校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组织开展本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组织开展本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七)组织开展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八)受理本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