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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结合本校实验室实际,建立健全本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技能培训,并根据实验室和实验危险程度,实行必要的安全风险告知(知晓)确认制度;涉及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形成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对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岗位责任、违规处罚等作明确规定,把实验室安全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实验室火灾、爆炸、人身伤害、危险品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的高校,必须立即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循正常报告程序报告当地政府主管职能部门,同时抄报省教育厅,不得瞒报。
第二十一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由学校实验室安全议事机构对报告进行审议。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当建立有效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严禁有章不循、弄虚作假和随意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