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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高校应当对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事项实行跟踪管理,建立整改事项台账清单,监督整改过程,验收整改结果。
第三十二条 高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档案,完整保留工作痕迹。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高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并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四条 高校应当在人、财、物配备方面确保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开展,保证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及使用,形成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并进行充分的安全评估,项目验收时同步进行安全验收。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实验室应当限期进行改造。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整洁有序,通道畅通,通风状况良好,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器材齐备。实验室内部、走廊、楼梯等位置应当安装明显的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楼宇和重点风险部位应当处于24小时安保监控状态。
第三十七条 高校必须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与保养维护,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事关实验室安全的仪器和设施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排险处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高校应当建设全校统一的实验室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安全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状态监测、事项监督、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辅助决策、信息共享等综合管理。
第六章 奖 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