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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校学生访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13 15:23:1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四)访学学生在派出前和派遣期间因有违反中国和派往国家或地区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由派出学校取消其访学资格。访学经费全部追回,由市教委统一退还市财政局。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绩效管理,采取财政绩效考评、市教委部门评价和高校自评相结合的绩效考评方式。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将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审核和筛选及编制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高校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高校的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督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活动。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随机检查,由项目承担市属高校和中央高校共同负责。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进展情况;(二)资金的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检查结果应报市教委备案,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组织实施不力或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市教委有权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负责项目的验收总结工作,可视情况采取现场验收或聘请专家验收等方式。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为项目具体规划与方案、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等。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二)实施效果,取得的成果以及经验分析,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三)项目管理情况;(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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