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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外〔2015〕3号
各区县教委、工商分局:
现将《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工作,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第5号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第6号令)和《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本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通过与国外合法成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再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经批准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市教委颁发《资格认定书》。
未经市教委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中介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