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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获准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在接到办理备用金缴存手续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教委指定的监管银行签署《备用金资金监管协议》及缴存备用金,凭备用金缴存证明到市教委领取《资格认定书》。
第十条 《资格认定书》按教育部统一式样印制,市教委负责登记发放,有效期为5年。《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市教委申请重新认定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报、审核要求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介服务机构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自《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满之日起,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停止中介服务活动,并妥善处理好有关未尽的中介服务,并向市教委缴还《资格认定书》,由市教委注销中介服务资格。
第十一条 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到市教委申请资格认定。其申报、审核要求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向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招生信息的咨询;
(二)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安全防范等咨询;
(三)指导国外有关学校的入学申请,提供真实诚信的文案材料;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认证等手续并提供相关的出国前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