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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教委注销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后,抄告市、区工商部门和区县教委。中介服务机构在收到注销资格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教委缴还《资格认定书》,并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五章 备用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用于支付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其中介服务业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备用金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与市教委指定的备用金监管银行签订《备用金资金监管协议》,将备用金存入该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备用金的本金和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备用金本金由市教委实行监管。未经备用金监管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中介服务机构破产、解散、停业时,备用金的本金和利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支付违约、侵权等引起的赔偿或行政罚款、罚金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提出动用备用金的申请,并附仲裁机关裁决书或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或判决的,由执行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被动用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10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未补足时不得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注销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的,可凭市教委出具的证明,到备用金监管银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