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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参与双方高校应签订共同培养学生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在培养访学学生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访学学生毕业证、学位证授予、学分互认与核算、成绩核算、奖学金、学生违纪、危机事件处理等事宜。其中,双培计划签订协议还应明确党团组织管理、医疗、生活物价补贴发放、奖学金评定、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具体事宜。双培计划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向学籍所在市属高校交纳,访学期间的生活物价补贴仍由学籍所在市属高校发放。外培计划学生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公派出国奖学金及海(境)外访学期间的助学金和生活物价补贴。
第十二条 访学项目参与学生应与派出学校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访学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授予、学分互认与核算、成绩核算、奖学金、学生违纪、危机事件处理等事宜。其中,参加外培计划的访学学生与派出学校所签协议还须明确签证办理、担保、违约责任等事宜并在公证处公证。出国留学相关手续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访学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鼓励多渠道资助。
第十四条 访学项目经费实行按年度申请,根据招生计划和补贴标准纳入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访学项目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财经法规和开支标准执行,项目参与学校要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应制定项目经费使用方案及管理办法,报市教委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双培计划项目补助额度:按生均10万元/年的标准补贴给接收访学学生的中央高校。访学时间不足一年时,根据访学的时间长短及学习内容,按照相应标准确定补贴额度,其中:正常教学学期,按照1万元/月的标准;寒暑期由于开展实习实践活动,消耗品较多,按1.5万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年度预算中按照具体访学学生人数相应减少派出高校当年经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