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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校学生访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13 15:23:1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一)学费:访学学生就读海外高校的学费,根据海外高校收费标准全额资助。


  (二)国际旅费:北京与目的地学校之间一次性经济舱往返机票费用。


  (三)海(境)外生活费用: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市财政支持访学学生在海(境)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给予固定额度的资助。具体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中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一般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标准。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非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具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核发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市财政局不再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外培计划经费采取统一拨付给派出市属高校的方式,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费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学生未达到海(境)外高校的访学条件无法出境学习的,经费由派出市属高校全额收回由市教委统一退还市财政局;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原因(须提交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北京市三级以上医院证明)而无法出境学习的,由学校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未发生的金额需退回;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出境学习的,须向学校全额退还访学费用,由市教委统一退还市财政局。


  (二)学生提前结束访学的,其经费应由派出市属高校对已发生的学费、机票等费用进行核销,未发生的金额收回由市教委统一退还市财政局。

  (三)由于非个人原因需要变更学习计划的,访学学生应向派出市属高校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新的学习计划开展活动并获得资助。未经派出学校书面批准而擅自改变学习计划的,自动取消访学资格,并退回全部资助费用,由市教委统一退还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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