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们在从事法律文献的教学中,也碰到一些由于学生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而译出的文章令人啼笑皆非的例子。例如,一个中文案例中的法律短语“强奸未遂”,应该译成an attempted rape, 可不少学生却把它翻译成 try to rape for a short time and then fail。又如a cautioned statement,应该翻译成“警戒供词”,但“警慎的声明”、“告诫书”等五花八门的译文在学生的法律翻译练习中随处可见。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学生翻译的意思并没有错,但译文仍然是根本不能接受的,因为距离专业水准尚远。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一些法律文章的译文可勉强为法律界和翻译界所接受,但具有专业水准的翻译会使译文顿然增辉添色,使译入语的读者对译文产生与原语读者对原文相同的感受。例如:I ruled that a strict liability offence would not be inconsistent with the HKBORO. (我的判决是有关严格责任罪的法例与香港人权法例并没有抵触。) 这是法官在法庭的宣判词。与此对应的中文翻译可 以说无可挑剔。但是,如果把译文改为“本席裁定严格责任罪并不抵触香港人权法例。”不但译文言简意赅,读起来琅琅上口,而且更给人一种法官措辞庄重严肃的感觉。
法律翻译“专业化”的标准不仅仅涉及法律词汇的翻译,更多涉及到法律文章中常用的句法、句型和习语的翻译方法问题。例如,法律文章中常用的 shall,otherwise, subject to, without prejudice to, for the purpose of,where-clause 等等,在香港都有其比较固定的译法。而判决书上常用的近义词如rule,judgment, verdict, decree, decision,finding在一般文章的翻译中都可用“决定” 一词以蔽之,而在法律文章中其各自含义均不相同,译法自然也各有差别。再如 tax,tariff,duty,levy都被译作税或税收,但这四者的实际法律概念均不相同,用法差异更大,没有对有关专业的钻研,便不可能具有专业水准的翻译(尤其是汉译英)。作为法律翻译人员,只有在有关的法律专业及其相关领域也颇具水准,而在实际翻译操作中又能精细入微,才能驾轻就熟,译出无懈可击、炉火纯青的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