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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专业化原则
2017-12-11 09:28:29    etogether.net    网络    



在实际翻译工作中,除科技翻译以外,其他各行各业的翻译通常很难成为一项全职工作。从事翻译的在大多数情形下只是兼职人员,因此对他们所从事的兼职翻译工作提出专业化(professionalism) 的要求似乎是一种苛求。同样,法律翻译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不是专职工作,翻译人员也很难是全职的专才。以香港为例, 除律政署法律草拟科辖下的中文草拟及翻译组的十余位香港法律翻译专家以及各级法庭口译人员以外,在其他政府机构任职的“中文主任”——虽然是全职人员,并由他们翻译了香港大量的政府法律文献——仍然只能算作兼职的法律翻译人员。所谓法律翻译专业化,就是要求翻译人员不但要具有较高的双语水准,而且要对各项法律、尤其对普通的法律概念、基本术语的表达规则要有相当的了解,否则,他的翻译也许符合上述所有的四项基本要求,但在专业人士目下,可能仍然是道道地地的外行话,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也会造成法律概念的混乱,使法律产生漏洞。以下我们将分析在日常法律翻译中所碰到的一些问题。


例如,几乎任何一份外贸的货物进出口(在香港,import and export则为“出人口”)合约都涉及如何处理“不可抗力”的条款。 根据词义,该短语可译成force beyond human power, force controlled by God,或 irresistible force,然而只有把它译成 force majeure才是道地的、专业的。


又如,在《中国婚姻法》中,“包办婚姻”被翻译成arranged marriage,这是非常专业的翻译。同样,中文中的“婚姻自由”等同于freedom of marriage。但有人却把该短语翻译成free choice of partners。如果这是在文学作品的翻译中,前者很容易被看成是呆板的直译,而后者可能被认为已达到“化”的境界的意译。其实,在法律专家看来,后者是概念全非的错译。再如,chapter, part,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等法律上常用的量词,根据词典有数十种不同的译法,而在日常翻译中,无论怎样翻译,只要译员有一点逻辑和数量关系的概念,都不会铸成大错。但是,在香港法律的翻译中,这几个词只能分别译成“章、部、条、款、 段、节”,而其单位大小关系是依次递减的。如果译者有任何标新立异,都将造成法律文献上的“张冠李戴”,都可能引发新的法律纠纷。再如,把 He then showed Mr. Wong his warrant card,a gambling authorization and a search warrant. 翻译成“他跟着向王先生出示委任证、赌博授权令及搜查令”,把香港政府机构 “Narcotics”、“Organized Crime and Triad Bureau”,翻译成“毒品科”及“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科”,从字面上、语义上都没有错。但是,“赌博授权令”马上会让人理解成授权某人去赌博,而“毒品科”、“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科”会使人怀疑政府有一个专门经营毒品的机构和专门从事有组织罪案和黑社会活动的部门。其实这三个短语正确、专业的翻译应该是“扫赌授权令”、“毒品调查科”和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由此可见,不少法律词汇翻译的是非成败,不用“专业化”的标准就很难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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