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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由其他学 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转学学生应持有原就读学校出具的 转学证明,接收学校协助办理转学学生的签证、停留居留证变更 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 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 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 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团组国际学生未满18周岁的,学校 应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 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派人随团担任国际学生在校学 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十六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 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及时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 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