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4-12 15:00:5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浏览次数:


第五条各设区市教育局统筹辖区内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学校(不含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的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及 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学校的国 际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备案和国际学生处分、退学备案等工作。 各设区市外事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国际学 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 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 培养工作。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七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须具备以下教学及管理条件:


(一)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培养国际学生所需的教师和辅导员队伍;


(四)有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

第八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须向自治区教育厅进行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招收国际学生。备案时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申请备案的报告;


(二)设区市教育局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高等学校除外);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