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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设区市教育局统筹辖区内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学校(不含区直中等职业学校)的国际学生教育培养及 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学校的国 际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备案和国际学生处分、退学备案等工作。 各设区市外事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国际学 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 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 培养工作。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七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须具备以下教学及管理条件:
(一)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培养国际学生所需的教师和辅导员队伍;
(四)有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
第八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须向自治区教育厅进行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招收国际学生。备案时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申请备案的报告;
(二)设区市教育局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高等学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