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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招收、培养、 管理国际学生的工作,为国际学生在广西学习提供便利,促进广 西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教育部、 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经正式批准、在广西壮族自 治区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接受学历和非学历教 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和规章;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 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自治区教育厅统筹管理全区国际学生教育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全区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 负责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备案和高等学校、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国 际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备案等。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公安厅按照 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