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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
(四)学位课程考试1门及以上未通过的。
(五)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的。
(六)在学期间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违反学位授予单位其他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十四条 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学位申请。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审核,依程序向学校择优推荐,并提供有关材料。其所需提供材料的种类和内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但需包含以下材料。
(一)学士学位申请表(附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和推荐材料)。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三)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组织的外语考试或其他认可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四)学籍登记表。
第十五条 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及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培养学校就近向本地区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其所需提供材料的种类和内容,由接受推荐的普通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申请学士学位,由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的有关部门向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应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严格审核,于1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推荐部门或单位。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参照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将审核后的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坚守质量标准,加强对学位课程考试、毕业论文的检查力度,严把审核关,严禁开展“清考”,严禁弄虚作假。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将定期对学位授予情况进行抽样复查,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推荐单位以及学位管理部门在申请、推荐和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取得学位者,责令学位授予单位依法撤销其所获学位。对管理不严、程序缺失、片面追求学位授予率、降格以求的学位授予单位,将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相应专业或单位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方面的文件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