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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位〔2018〕3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学士学位管理,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构建更加开放灵活的教育体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特制定《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校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于2019年5月30日前报自治区学位办备案。同时,进一步加强教学计划及教学过程管理,切实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联系人:古力杰克热·麦曼提依明 0991—760616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18年12月19日
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普通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学位办”)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当遵循“择优授予”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二章 授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