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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课程必须包含:《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外国语和两门专业课。《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和专业课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本校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考试。外国语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和授予标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决定,可参照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也可以组织学生参加指定的全国性外语水平考试。外语专业毕业生参加外语课程考试的语种,必须与学位授予单位相应教学大纲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相同。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只能申请一次,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三个月内提出申请,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五个认同”,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所在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应分别出具鉴定和推荐材料。
(二)完成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其中,函授、业余、脱产、网络教育、远程开放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按百分制计)。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参加并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课程考试。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或以上。
(五)“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学习时必须已取得专科毕业证书。
(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的,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可视为外国语水平合格。
(一)学位授予单位区外教学点的毕业生,参加学位授予单位或教学点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二)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或在学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学术诚信,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及以上者;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