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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1-03 15:18:5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浏览次数: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无异”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或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调取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非法转移证据。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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