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1-03 15:18:5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浏览次数: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